家住中山坦洲的余某夫妇看准当地的发展前景,决定用手头的积蓄投资购买一商铺用于出租收益。坦洲某房地产公司打出的“售后三年全权代理经营、即买即收租、年8%投资回报”的销售广告,吸引了余某夫妇俩。去年1月10日,余兴、曾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商铺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 就在这时却出了变故——余某夫妇看到自己的房子连门都没有进去一下就租给了别人,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商铺的交付义务,以违约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,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275076元、赔偿各项损失32659.08元。 中山市法院审理认为,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商铺是否已经交付。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“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”为交付条件之一。该商业中心最后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。按常规,原被告虽没有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,但结合租赁合同的签订过程以及该租赁合同所明示的内容,可以确认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”即可视为房屋交付时间,被告已向原告实际交付了商铺,原告并已行使了对商铺的处分权委托被告对外出租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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